• 索 引 号: sm08105-3000-2018-00035
  • 备注/文号: 泰公综〔2018〕51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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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宁县公安机关支持配合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泰公综〔2018〕51号
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8-06-03 22:23

 

各室所队、指挥中心、驻局纪检组

现将《泰宁县公安机关支持配合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宁县公安局

                                            2018529

 

       泰宁县公安机关支持配合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工作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实施办法(试行)》(闽监发〔201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福建省公安机关支持配合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规定(试行)》(闽公综〔201867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定》)以及《三明市公安机关支持配合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工作意见》(明公综[2018132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协作配合,现结合我县公安工作实际,就全县公安机关支持配合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局成立支持配合监察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郭志铭任组长,县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陈永贞任副组长,驻局纪检组、督察、政工室、法制、警保、巡特警、指挥中心、刑侦、经侦、禁毒、交警、治安、国保、网安、出入境、派出所、看守所、拘留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局法制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大队大队长兼任,每个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联络员,负责日常任务对接、情况报送以及沟通联系等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局各职能部门要强化职责履行,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做好与监察机关协作配合的工作,有效推动与监察机关的优质、高效、协同办案。根据省厅《工作规定》部署,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分工如下,如因机构改革,公安机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化,由承担该职能的部门负责相关工作。

(一)法制部门作为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相互协作配合事项的对接部门,统一接收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事项,负责移送案件的审核和法律文书的保管制作,牵头、指导、协调与监察机关协作配合任务的分派以及执行协作配合任务情况的监督、反馈,制定协作机制规范性文件等工作。

(二)政工部门负责看护民警和辅警人员库的建设,辅警的招录,看护专班的选派,以及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设立专门机构的对接落实等工作。

(三)巡特警部门负责看护任务的落实,看护专班的管理使用,根据所辖区域内留置看护场所的设置和运行要求,制定看护工作勤务方案,组织看护人员培训等工作。

(四)警保部门负责看护经费以及装备保障等工作,认真完成看护辅警工资、办案所需车辆、装备的预算、申报、落实工作。

(五)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监察机关在查办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的支持配合和协同办案。

三、组建留置看护专班根据《实施办法》要求,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提请事项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配合。因此,应当组建留置看护专班

(一)组建看护辅警库。根据留置看护专班每个看护对象按110的比例配备看护人员、可同时看护3个对象的标准组建看护队伍专班。此外,还需配备其它岗位人员10人作这机动调配,总计应组建40名辅警的看护人员专班。在组建看护辅警队伍时,要科学合理确定男女比例,遇女性对象时应安排女性辅警看护。

(二)建立看护民警库。根据看护专班看护时每班应当有2名人员负责随身看护、1名民警负责看监控的标准,配备5名民警作为看护专班的监控人员。民警配备的比例可固定,不随看护对象数量的变化而变化。全局确定45周岁以下的民警(科所队长除外)作为看护民警人员库,按照职务、科室有机组合,形成5人一组的固定看护班组,确定负责人履行带队和看护职责。

(三)加强看护经费保障。看护工作所需经费应积极向本级财政申请,列入预算管理。根据三明市第九届委员会会议纪要规定,留置看护队伍经费保障事宜,由公安机关商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核定。

四、健全工作运行流程。

(一)协助配合留置看护流程。对协助配合执行留置看护任务的,监察机关出具《留置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法制部门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及时通知政工部门。政工部门在接到法制部门的转办任务后,应当立即提出看护方案、选派看护人员,包括看护民警、辅警数量、性别以及集合时间、集合地点,并通知巡特警部门按看护方案管理选派人员,统一进驻监察机关留置场所。巡特警部门要及时与警务保障部门联系,做好车辆、装备等勤务保障。看护专班进驻留置场所后,巡特警部门要合理安排看护班次,优化看护人员职责分工,加强对看护人员管理使用,密切与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坚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二)协助配合调查措施流程。对监察机关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配合的事项,由公安法制部门统一对接,在接到监察机关《协助函》及有关材料后,立即填写《交办单》,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立即分派至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交办单》和相关材料后,应按要求予以协助配合,并在《交办单》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办结情况应及时反馈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统一将协助办理情况反馈监察机关。遇紧急情况,相关手续和文书可以事后补办,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先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公安机关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协助信息查询由信通部门协助配合查询。涉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制部门根据所查询信息内容,分派到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

2、协助搜查由刑侦部门牵头,治安、刑技、技侦、网安、属地派出所等部门协助配合。

3、协助现场勘验检查,监察机关提供《委托勘查书》,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在监察人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并在现场勘查结束后十日内出具《现场勘查报告》;监察机关委托公安机关鉴定的,应当提供《聘请鉴定书》,公安机关刑事技术等部门在鉴定时限内出具鉴定意见书。

4、协助查找被调查人、协助开展追捕,由刑侦部门负责牵头,指挥情报、治安、经侦、技侦、禁毒、网安、属地派出所等部门协助配合。

5、协助采取技术调查、数据查询,监察机关提供《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审批表》、《使用技术调查措施决定书》或《提请公安机关技术侦察部门数据查询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技侦、网安部门分别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6、协助配合对在逃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监察机关提供《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交公安机关;确需公开通缉的,监察机关提供《决定通缉通知书》交公安机关。协助上网追逃、通缉、执行逮捕由刑侦部门负责。境外追捕,由经侦部门牵头,指挥情报、治安、刑侦、技侦、禁毒、网安、出入境、警联、属地派出所等部门协助配合。

7、协助限制出境的,监察机关提供《协助函》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8、协助配合监察机关到公安机关监管场所向被监管人员调查取证,应当由案件当前管辖机关出具介绍公函,或在案件当前管辖机关人员陪同下,凭《提讯证》和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公安机关监管场所协助配合。

(三)做好互涉案件办理。

1、公安机关移送互涉案件各办案部门在侦查刑事案件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在三日内将相关案件材料报送法制部门,统一由法制部门移送监察机关。法制部门要做好案件材料的审核把关,确保移送案件材料的质量。

2、监察机关移送的互涉案件。法制部门在接收到监察机关移送互涉犯罪案件后,应当立即审查,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立即分派到相应的办案部门。

1)各办案部门在接到法制部门分派的案件后,应当立即接受案件进行审查,制作《受案回执》,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决定立案的,制作《立案决定书》,连同《受案回执》24小时内送法制部门;决定不立案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及不予立案理由说明,连同《受案回执》和案件材料送法制部门。法制部门审查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移送案件的监察机关。

2)办案部门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或《终止侦查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法制部门。法制部门审查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移送案件的监察机关。

3)案件侦查终结后,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制作《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法制部门审核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侦查终结报告书》送监察机关并征求意见,由监察机关视情决定单独起诉或一并起诉,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将监察机关意见告知办案部门。

3、调取证据。公安机关在办理互涉案件中,需要使用监察机关已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后向监察机关调取。

本规定如与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机关规定为准。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县局法制大队联系。

联系人:邓秀荣,电话6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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