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2-0300-2021-00004
  • 备注/文号: 泰发改〔2021〕40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9-1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的通知
泰发改〔2021〕40号
来源: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1-09-16 16:26

泰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实行工商业用户价格联动的函》(泰中燃〔2021〕17号)收悉。针对近期天然气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天然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价格出现倒挂现象,为了保障我县天然气的正常供应,同时尽可能减轻用气企业的负担,根据《三明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管道燃气价格联动暂行规定》(明价〔2018〕26号),参照《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的通知》(明发改价格〔2021〕179号)调整标准,经研究,现将泰宁县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只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

  二、根据近期我县购气价格情况,按照天然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的规定,决定将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5.50元/立方米,下浮不限。对用气量大的工商业用户,在不得突破最高限价规定的同时,燃气经营企业仍然要按照已签订的供用气协议执行。

  三、实行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最高限价与购气价格联动机制。即以天然气月平均购进价格6000元/吨为基数,天然气购气价格每吨上涨200元,则销售最高限价在5.50元/立方米的基础上相应上调0.10元/立方米,反之亦然。当天然气月平均购进价格回落至5000元/吨以下时,天然气销售最高限价下调至5.00元/立方米;当天然气月平均购进价格回落至4000元/吨以下时,天然气销售最高限价恢复为4.50元/立方米。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20日起执行。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调整价格时应将天然气购进价格和数量等情况报我局核实后执行。

  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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