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4-0300-2020-00012
- 备注/文号: 泰农〔2020〕87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12-2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0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9〕1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经泰宁县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期2020年12月24—28日),现将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1.调整扶持环节:将机收单项环节,列入调整扶持范围。
2.机收单项环节补助标准:由原来18元/亩调整为35元/亩(在机收市场价<120元/亩>42%范围内调整)。具体补助计算标准:30亩以上(含30亩)大户总补助资金31.5元/亩,其中农户补助18.9元/亩,主体补助12.6元/亩;30亩以下(不含30亩)小农户总补助资金35元/亩,其中农户补助21元/亩,主体补助14元/亩。
3.其余未调整事项按《泰宁县农业农村局 泰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农〔2020〕21号)文件执行。
请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按照新标准仔细核算,认真审核把关,主要审核内容包括:社会化服务情况、注意区分大小户补助标准、服务大户主体补助标准、服务小户主体补助标准、核算每户农户补助金额、核算主体补助金额。
泰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