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4-0300-2019-00017
  • 备注/文号: 泰农〔2019〕61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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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农业农村局 泰宁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公司关于做好2019年泰宁县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
泰农〔2019〕61号
来源:泰宁县农业局 时间:2019-05-07 10:37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做好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8〕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2019年泰宁县水稻种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投保原则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组织开展水稻种植保险工作。以充分尊重农户投保意愿为前提,对不愿意投保的农户,不得强制投保;对愿缴费参保的农户,要做到应保尽保。农户承担的保费,应由保险公司或委托村级组织向投保的农户收取。严禁以县、乡(镇)为单位统一投保,严禁县、乡(镇)政府承担农户应缴的保费;严禁具有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或财政补贴等行为。

  二、参保对象

  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水稻种植的农户可参加水稻种植保险。

  水稻种植面积30亩(不含)以下的农户可以由所在村组织投保;水稻种植面积30亩(含)以上的国有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种植大户实行单独投保。

  三、保险期限

  水稻种植保险期限自水稻移栽后至收割时止,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范围。

  四、保险责任

  水稻移栽返青后至成熟期间,因低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冰雹、台风、海啸、滑坡、泥石流、病虫草鼠害、野猪侵害、内涝、地震造成保险水稻的灭失、死亡以及植株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的赔偿处理办法负责赔偿。

  五、保险金额、保费及分摊比例

  水稻每亩保险金额400元,保险费率3%,保费12元/亩,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保费70%,市级财政补贴保费2%、县级财政补贴保费8%,被保险人承担20%,即每亩2.4元。

  六、投保方法

  1、投保登记

  (1)所有水稻种植户直接到所在村委会申报登记,需载明种植面积、种植地点、种植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社会保障卡账号等信息,杜绝选择性投保。

  (2)各村委会在收集齐种植户投保信息后,应制作成表并让投保农户签字确认,投保明细表应加盖公章;各村委会在统一投保时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水稻种植保险协议(详见附件);30亩以上大户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单独签订投保单。

  2、保费收缴

  水稻种植户承担的保费,应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出具决议文书,并由种植户在申报登记水稻种植保险时,签字确认同意委托金融机构从种植户所在金融机构帐户代扣保费后,经村委会汇总,由金融机构从种植户银行帐户中收缴到保险公司。

  七、赔偿处理办法

  (一)赔偿金额。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的赔偿比例×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返青期

每亩保险金额×60%

分蘖期

每亩保险金额×80%

孕穗抽穗期–收割

每亩保险金额×100%

  水稻种植损失率的赔偿比例

损失率

赔偿比例

30%以下

不负赔偿责任

30%(含)–50%

60%

50%(含)–70%

80%

70%(含)以上

100%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水稻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八、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会同种植户和县农业农村局技术人员共同前往现场查勘定损。保险公司在损失确定、理赔单证收集齐全后10日内,将保险赔款汇往被保险人账户。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泰宁县水稻种植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人保财险泰宁支公司负责人及各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定损技术评估小组,定损技术评估小组由农业局有关技术人员、人保财险泰宁支公司定损人员、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员组成。各乡(镇)要明确分管领导职责,选配得力干部安排布置保险工作,做好水稻保险政策的宣传,通过召开村、组会议、张贴通告、发放宣传单以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微信等新型传媒,宣传水稻种植保险政策和保险知识,让农户家喻户晓,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提高农户参保的积极性。县农业部门要负责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水稻种植保险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保险公司要加强水稻种植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做好保险服务工作。

  (二)规范水稻种植保险业务操作

  人保财险泰宁支公司作为水稻种植保险的经营主体,要遵循市场机制和保险规律的要求开水稻保险业务,加强保险队伍建设,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规范水稻种植保险各项业务操作。

  1、规范投保登记。在承保工作中,要规范操作程序,坚持村级登记投保,整体推进,承保登记到户,做到应保尽保。做到查勘定损到田、保险赔偿到人。

  2、强化报案及查勘环节管理。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及时组织查勘相关人员与报案人取得联系,及时到达现场对灾情进行确认,查明受损原因、收集图片信息、核定受损面积,农户签字确认。

  3、保险理赔必须赔偿到被保险(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损失确定后,将保险赔款汇往被保险人的 “社会保障卡” 帐户,确保保险赔款足额发放到被保险人手中。

  4、接受群众监督。保险公司对承保、理赔等情况须在村张榜公示,坚决杜绝“替保”、“虚保”等骗保行为和“少保”、“漏保”等选择性投保现象的发生。对农户反馈信息,应及时核对处理。保险公司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存档备查。

  (三)加强协作,明确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切实抓好水稻种植保险工作落实。

  1、人保财险泰宁支公司  人保财险泰宁支公司是水稻种植保险的承保机构,负责承保登记、保费收取、查勘核损、理算核赔等保险业务。

  2、农业农村局  负责全县水稻种植保险面积的汇总;负责查勘核损环节的灾害技术鉴定,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查勘核损。

  3、财政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争取省、市级水稻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和县级财政保费补贴的审核拨付。

  4、乡(镇) 负责开展水稻种植保险的宣传工作、组织水稻种植户投保登记,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水稻种植保险查勘核损工作。要安排有专人负责,做到早部署、早落实。

  5、村委会  负责水稻保险投保登记、保费收取和办理投保手续,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水稻种植保险查勘核损、理赔公示等工作。

  (四)经费保障

  为了做好水稻种植保险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村级组织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参保数量的核实等相关服务。乡(镇)村的相关费用由人保财险泰宁支公司在总保费8%以内统筹支付,分配比例为乡(镇)2%,村级6%,其中村级费用统一支付给乡镇,由乡镇拨付。村级经费主要用于水稻种植保险宣传、村级工作人员从事水稻保险承保、理赔工作的工作经费。

  十、时间安排

  1、5月10日前,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人保财险泰宁支公司组织各乡镇水稻保险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召开水稻保险工作会议,安排部署2019年水稻种植保险工作。

  2、6月15日前完成水稻种植保险工作,逾期不予投保。承保工作结束后,人保财险泰宁支公司应及时将承保情况报县政府、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本方案由人保财险泰宁支公司负责解释。

  泰宁县农业农村局    泰宁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公司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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