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21-0300-2019-00004
- 备注/文号: 泰水综〔2019〕6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1-1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水利局关于限期编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通知
泰水综〔2019〕6号
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9-01-17 16:50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规定于2019年2月28日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提交到我局进行审批。逾期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泰宁县水利局
2019年1月17日
附件:泰宁县2018年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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