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80-0300-2018-00069
  • 备注/文号:  泰杉政〔2018〕80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杉城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10-2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关于转发《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泰杉政〔2018〕80号
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8-11-13 14:27

各村(居)委会,镇各站办所:

  为加强欠薪预防,促进源头治理,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现将《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泰政文〔2014〕1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杉城镇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5日

  

  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今年以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我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形势严峻,已发生多起农民工群体性讨薪事件,给我县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影响。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系会议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127号)、《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工伤保险参保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2013〕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一)要全面摸排。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2014年12月31日前对本辖区、本部门及主管行业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的摸排分析,及时掌握了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尤其是在年前的工程款支付时,应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二)要明确责任。按照闽政办〔2013〕127号文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欠薪处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解决本辖区内发生的欠薪案件;县住建、交通、水利、铁办、电力、教育、卫生、农业、林业、经贸、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责牵头处理协调本行业建设施工项目的欠薪案件及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案件。

  (三)要建立机制。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建立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任成员的欠薪处理协调小组,全面负责欠薪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置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本行业信用考核体系,加大惩戒力度,对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施工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曝光、限制招投标等方式予以处罚;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工作

  (一)凡在县辖区内所有使用农民工的建设施工企业,无论是本地施工企业还是外地进泰的施工企业、新建和在建施工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起一律严格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只能以现金缴存,一律不予担保。

  (三)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建设施工企业应按照《福建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闽建筑〔2006〕50号)的规定,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5-10%缴纳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0%缴纳;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施工企业,在确定缴纳标准时应就高不就低,从严要求)。以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缴纳;由政府确定采取BT、BOT等模式投资的公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按年度计划投资额分期缴纳。

  施工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并已由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施工企业在10天内按照原来保证金额度的150%补足。

  (四)工资保证金缴存程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招标中明确建设施工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责任,并必须督促建设施工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后,将规定额度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存入指定帐户,并报县人社局审核备案,领取由县人社局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书后,县住建部门方可出具施工许可证;或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比照上述规定,其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在建设施工企业缴足工资保证金并取得县人社部门证明后方可允许施工。施工企业如逾期未缴纳的,建设单位应代施工企业先行垫缴,其后在支付工程款时予以扣回。

  (五)从2015年起,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工作列入对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年度综治责任目标考评内容,由县人社局负责对该项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如因此项工作不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综治考评实行一票否决。

  (六)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严格按照泰政办〔2013〕67号文件执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