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205-0300-2018-00031
- 备注/文号: 泰文广〔2018〕77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文体广电出版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9-2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文化经营单位、印刷企业:
为切实做好2018年中秋及国庆期间我县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印刷经营场所的消防和安全,营造一个欢乐、祥和、安定、喜庆的文化环境,根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要求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2018年中秋及国庆期间全县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印刷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经营单位要自觉落实安全防火工作;
二、各文化、印刷经营单位在每天营业结束时应有专人检查安全,做到断水、断电、关窗锁门。各文化经营单位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三、各种用电设备、仪器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仪器带病作业;
四、安装和修理用电设备、仪器时,应由电工或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认真检验。室内电路不准变动,因工作必须变动时,要经相关部门批准;
五、未经电力部门允许,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拉电力线路,以防火灾;
六、各单位不得超过原设计装表容量和擅自增加用电;
七、营业期间严禁燃放各类烟花,禁用明火;
八、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各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安置在指定地点,不准随意移动或作其它使用,不准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
十、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的障碍物,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灯遮挡、覆盖,严禁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营业时必须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
各文化、印刷经营单位应根据以上情况进行自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我局也将定期或不定期到实地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泰宁县文体广电出版局
201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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