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6-0300-2018-00096
  • 备注/文号: 泰卫〔2018〕122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卫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8-23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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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卫〔2018〕122号
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8-09-07 08:13
各接种单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疫苗流通管理 

  (一)做好疫苗采购和供应 

  各单位要按照省卫计委、发改委制定的《福建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闽卫疾控〔2016159号)要求,加强对第一、二类疫苗的采购管理工作。在第二类疫苗的招标采购中,为保障本地第二类疫苗供应,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我县疾病防控工作需要和群众需求,组织各接种点负责人或防疫医生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的《福建省第二类疫苗成交品种目录》中采购入围生产企业的疫苗,请各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二类疫苗采购工作制度(详见附件2)进行疫苗采购。 

  (二)规范疫苗储存运输管理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接种单位要按《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要求,做好疫苗储存运输,保证疫苗质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配备普通冷库、冷藏车、低温冰箱、普通冰箱、冷藏箱(包)、冰排和温度监测器材或设备等;各接种单位应当配备普通冰箱、冷藏箱(包)、冰排和温度监测器材或设备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按以下要求对疫苗的储存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1.县疾控中心采用自动温度监测器材或设备对冷库进行温度监测,须同时每天上午和下午至少各进行一次人工温度记录(间隔不少于6小时),并填写“冷链设备温度记录表”。 

  2.各接种点采用温度计对冰箱(包括普通冰箱、低温冰箱)进行温度监测,须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间隔不少于6小时),同时填写“冷链设备温度记录表”。其中温度计应当分别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冻室的中间位置或低温冰箱的中间位置。每次应当测量冰箱内存放疫苗的各室温度,冰箱冷藏室温度应当控制在28,冷冻室温度应当控制在≤-15 

  3.采用温度计对冷藏箱(包)进行温度监测,新购置冷藏箱(包)应使用具有外部显示温度功能的冷藏箱(包)。 

  4.加强疫苗有效期管理。县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在疫苗购置、交接过程中要按照要求准确登记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数量、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运输温度记录等信息,还要按照疫苗的种类、有效期分类按序码存放疫苗。 

  5.加强不合格疫苗报废管理。县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应当如实登记,需报废的疫苗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登记回收,同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不合格疫苗的品名、批号、数量、生产企业。再由县食品药品监督导管理局会同县卫计局按照规定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销毁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详见附件2)。 

  二、加强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一)加强接种单位和人员管理 

  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接种单位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接种单位和预防接种人员资质审核;接种单位要将预防接种门诊纳入本单位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和管理;预防接种人员要通过我局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二)加强预防接种工作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规定,预防接种时首先要: 

  1. 确定受种对象,核实受种对象; 

  2. 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预防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并如实记录告知情况;履行告知义务后,预防接种人员和家长要签字确认(预防接种告知书详见附件3); 

  3. 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预防接种前,应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预防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询问的内容;当对受种者的健康状况有怀疑时,应建议其到医院进行检查后,决定是否预防接种; 

  4.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自愿选择预防接种第一类疫苗同品种的第二类疫苗时,接种单位应当告知费用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方式及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 

  5.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在预防接种操作前再次进行“三查七对”,无误后予以预防接种(其中三查: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证,查对预防接种卡(簿)与儿童预防接种证,检查疫苗、注射器外观与批号、效期;七对:核对受种对象姓名、年龄、疫苗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及时在预防接种卡(簿)上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并保证记录信息与出入库登记的疫苗信息一致。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或受种者长期保管,预防接种卡(簿)由接种单位保管,预防接种卡(簿)的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6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其他预防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附件:1.泰宁县二类疫苗采购工作制度 

  2.泰宁县不合格疫苗报废管理工作制度 

  3.预防接种告知书 

    

    

  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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