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1-3000-2018-00004
  • 备注/文号: 泰国土资〔2018〕14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国土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2-1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泰国土资〔2018〕14号
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8-03-21 10:50

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81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泰宁县人民政府以泰政地〔20184号文进行了公告,经对被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我局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位置

杉城镇民主村、红卫村、丰岩村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权属

地类

面积

(公顷)

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万元/公顷)

地类调整

系数

杉城镇丰岩村

有林地

0.0352

56.0625

0.48

灌木林地

0.0797

0.24

杉城镇红卫村

水田

0.1132

58.5

1

园地

0.1663

0.48

有林地

0.025

0.48

灌木林地

2.0431

0.24

其他农用地

0.0237

1

建制镇

0.0002

1

杉城镇民主村

水田

2.1198

58.5

1

旱地

0.1538

1

园地

0.9857

0.48

林地

0.3399

0.48

灌木林地

1.8645

0.24

其他林地

1.4067

0.24

其他农用地

1.665

1

村庄

0.7987

1

裸地

0.3972

0.1

福建省泰宁国有林场

有林地

4.8173

58.5

0.48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耕地年产值按1300元/亩计算。

    三、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请于2018228日前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联系单位:土地收储中心    联系电话:7831819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泰宁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泰宁县国土资源局

                                   201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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