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2-3000-2018-00041
- 备注/文号: 泰建〔2018〕63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住建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8-1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关于做好泰宁县湖缘大桥工程安全事故有关查处工作的通知》(明建函〔2018〕81号)的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对泰宁县丹霞之城新区城镇化建设和城区雨污分流及污水管网建设(演武路、城步街、前坊街、湖缘大桥)工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为泰宁县丹霞之城新区城镇化建设和城区雨污分流及污水管网建设(演武路、城步街、前坊街、湖缘大桥)工程,其中湖缘大桥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单位为福建丹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书明,项目经理:张勇,监理单位为福建中瑞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监:王乃军。事故发生后,我局及时发出《关于泰宁县丹霞之城新区城镇化建设和城区雨污分流及污水管网建设(演武路、城步街、前坊街、湖缘大桥)项目停止施工的通知》(泰建〔2018〕33号),责令其停工整改。同时立即下发《关于深刻吸取泰宁县丹霞之城新区城镇化建设和城区雨污分流及污水管网建设(演武路、城步街、前坊街、湖缘大桥)项目“3.31”事故教训开展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泰建〔2018〕35号)。发生事故部位为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事故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2018年4月20日我局对该项目进行了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现场仍存在的以下安全隐患为:
1.该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便开始作业,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
2.钢筋加工区使用的调直机、电焊机、切断机未连入PE线,违反了JGJ46-2005第9.1.1条的规定。
3.演武路路口处的箱涵周边未做临边防护,演武路靠老年福利院处安全防护不到位,违反JGJ59-2011第3.13.3条。
4.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连续封闭围挡,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三、事故相关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事故发生后,泰宁县丹霞之城新区城镇化建设和城区雨污分流及污水管网建设(演武路、城步街、前坊街、湖缘大桥)工程再次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并开展三级教育。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张勇、项目安全员李元江、王振亚于2018年6月13日参加省住建厅举办的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教育警示培训班。
四、核查结论
经我局核实,事故发生后,2018年4月20日我局开展了安全执法检查,事故现场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条件仍不符合要求,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特此报告。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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