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3-3000-2018-00071
  • 备注/文号: 泰交〔2018〕68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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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通知
泰交〔2018〕68号
来源:泰宁县政府办 时间:2018-08-09 18: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建设“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我县农村公路养护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创新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意见的通知》(闽交建〔20185号)及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强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标准 

  县交通运输局遵循“有路必养”原则,分年度对纳入上一年度公路统计年报和省级补助范围的农村公路给予养护补助。我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固定补助、考核奖励和县级统筹资金三类。 

  1.固定补助。县道日常养护标准调整为7500/年公里(实际执行价以投标结果为准);乡、村道养护固定补助标准按“乡道3000/年公里、村道1500/年公里”执行,按季度考核结果拨付。 

  2.考核奖励。结合“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示范路创建以及路长制考核情况,受路长办委托,通过日常巡查、季度考评、年终总评的方式,在年度考评中评分排前三名的乡(镇),按照三个等次(每个等次取1个乡镇,空缺不补),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乡村道大中修或水毁项目奖励,具体大中修项目或水毁工程由乡(镇)自行申报。 

  3.县级统筹。县级统筹资金是指农村公路养护省补资金及市、县两级地方配套资金的总额扣除固定补助和奖励资金外的部分,优先用于列入省、市、县计划的大中修、灾毁修复工程、养护机械购置和基础设施改造等专项支出,及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各乡(镇)年度大中修情况统筹安排用于专项补助和奖励调控。 

  4.乡(镇)、村配套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原标准原方式执行(乡级配套标准为:乡道250/年公里、村道80/年公里;村级配套标准为:村道90/年公里)。 

  二、进一步强化资金使用管理 

  1.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是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和中修、大修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各乡(镇)应当设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户(账),用于归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户(账)只办理和核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拨入和拨出,不得发生其他资金的收支。 

  2.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健全养护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按规定渠道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动态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各级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养护资金年度有节余时自然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原则上在当年安排使用完毕,执行结果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如出现跨两年及以上结转的,资金予以收回),禁止截留、挤占或挪做它用。 

  3.各乡(镇)应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意见的通知》(闽交办建〔201419号)有关要求认真抓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公示。 

  三、抓紧落实有关具体工作 

  1.乡、村道小修保养费用标准不做具体要求,各乡(镇)可参照现行标准视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各乡(镇)应依据本通知出台具体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政策及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到位、使用到位。 

  2.请各单位于931日前完成列养路线公里牌、百米桩的安装,县路长办和我局将适时开展督查。 

  3.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4.以上事项自201811日起执行。 

    

泰宁县交通运输局

2018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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