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民政办,社区居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帮扶,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13〕550号)和《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的通知》(明民〔2018〕48号)文件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年审普查、提标、新增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乡低保年审普查、提标、新增申报工作,准确掌握低保对象基本信息,严格规范低保制度实施,合理确定补助水平,有效发挥兜底保障作用,确保对象精准,数据准确,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机制,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时间安排
2018年4月10日-2018年7月31日
三、工作任务
根据《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13〕550号)和《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的通知》(明民〔2018〕4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全面年审、精准识别城乡低保对象,从1月1日起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6144元,做好提标补发工作,及时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后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全面清查不符合对象,着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和“错保漏保”等问题;纠正“轮流享受低保”问题;按组分配低保指标问题;对象不准确,不入户调查,不开民主评议会,不公示,收入超标或原保障对象死亡不及时取消,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历史遗留等因素造成家庭财产、实际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纳入低保的问题。
四、实施步骤
年审普查、低保提标、新增申报分五个阶段进行。
1.前期部署(4月10日-4月11日)
县民政局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低保复核和精准识别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低保工作会议,部署年审普查、低保提标、新增申报工作。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2.提标补发和申请申报(4月12日-4月30日)
各乡(镇)民政办要组织人员重新核定在保对象家庭年收入,根据低保家庭情况合理确定补助水平,于4月20日前填报《泰宁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复查变更表》(附件3)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于4月25日前完成提标补发工作,各乡镇民政办应于4月30日前完成全国最低生活保障系统里低保户低保金额复查变更工作。
申请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备齐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疾病的提供疾病诊断书和病历材料、残疾人提供残疾证件等相关资料向村(居)委会提出享受低保申请,村(居)委会负责收集整理并指导申报对象填好相关表格。村(居)委会将申请对象经济核对材料报送乡(镇)民政办,由乡(镇)民政办在4月30日前录入全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核对平台进行经济核对。
3.入户调查(5月1日-6月30日)
各乡(镇)组织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对在保对象和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做到100%逐户上门调查,入户采取“一看、二问、三查看”的方法进行检查与认证,要求入户不少于2人,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准确采集在保对象和申报对象的信息,并详细做好入户核查记录。
4.评议公示(7月1日-7月15日)
各村(居)委会成立以驻村干部为主要负责人,村(居)委会书记、主任、文书等村(居)委会干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评议小组要对年审和新增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生活条件尤其是具有赡(抚、扶)养义务人的家庭情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详细记录评议内容,评议后在村(居)委会进行7天公示。
5.审核审批(7月16日-7月31日)
经评议公示无异议后,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将相关文档资料报送至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根据村(居)委会上报资料进行详细复核,确认资料的填写完整性、材料齐全性、情况真实性,审核完成后在乡(镇)政府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各相关纸质档资料报送至县民政局进行审批。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县民政局成立以副局长严远华任组长,刘墨山、罗鑫为成员的低保复核和精准识别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居)委会也要成立不少于15人的民主评议小组。这次开展城乡低保申报和精准识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确保对象精准,对其真实性负责,要严格落实好“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纪委书记全程参与”的责任机制,充分发挥驻村干部、村(居)委会及低保民主评议小组的作用,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力度,让群众自愿参与,自觉参与。
(二)精准识别,精准认定。
这次低保年审、提标和新增工作,要严格把关、精准识别,准确核定在保对象家庭年收入,根据低保家庭情况合理确定补助水平。符合低保政策条件的贫困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低保政策条件的要及时清退,切实做到对象精准、数据准确。
(三)严明纪律,坚守红线。
要严格依法按照低保相关程序审核审批,切实做好调查、评议、公示、审核等工作,严格执行纪律,严禁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确保政策执行公平公正,政策红线坚定坚守。
(四)严把时间,注重高效。
今年农村低保提标补发工作必须在4月25日前完成,城乡低保年审及新增工作必须在7月31日前完成,各村(居)委会要严格把握时间节点、认真填写表格内容、细致收集有效资料,确保相关材料无错误、无遗漏、无缺失。对于低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限期整改、勇于面对、敢于碰硬,确保工作全面推行。
附件:1.2018年全县城乡低保年审复核要着重审查、清
退的对象;
2.2018年全县城镇低保要着重保障的对象;
3.泰宁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复查变更表。
泰宁县民政局
2018年4月11日
附件1:
2017年全县城乡低保年审复核
要着重审查、清退的对象
1.经济收入发生变化,超出低保标准的。如家庭成员中有离退休人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低保对象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就业的或子女毕业已就业的;
3.家庭拥有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和大型农机机械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助专用代步车除外);
4.家庭拥有多台空调,配置有高档次家具、电器等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5.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6.在本地或外地务工,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或办理营业经营许可性且营业收入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7.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或者出国留学、务工的家庭;
8.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
9.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本县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10.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在外地和本县购买商品房、轿车的家庭;
11.无理取闹、谩骂、殴打工作人员,扰乱工作秩序,妨碍管理机构正常办公,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申请及保障对象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1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员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获得批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1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14.通过假离婚(夫妻虽已办理离婚手续,但长期吃住生活在一起)骗取低保的对象;
1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不主动寻找工作和参加生产劳动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16.因赌博、吸毒和其他违法行为未改正,造成生活困难的;
17.家庭成员中拥有商业门面或私营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且租金或收入明显高于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
18.家庭成员中夫妻双方有一方为退休人员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另一方为残疾对象的且家庭收入明显高出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19.原低保对象已死亡的。
附件2:
2018年全县要着重保障的城乡困难居民
1.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重度残疾和因患重大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
3.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2人以上有三级以上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致使家庭困难的(注:一二级残和一户多残对象,家庭条件较好的不能申报低保);
4.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常年卧床不起,需照顾治疗或长期服药的,且无生活来源的困难家庭。
5.因灾或意外突发性事件主要家庭成员死亡、重残等致贫的困难家庭。
6.因其他原因致贫,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重度贫困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