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8121-3000-2017-00006

发布机构: 泰宁县水利局

分       类:综合事务

发文日期: 2017-11-10 15:06:43

名  称: 泰宁县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和《泰宁县河长制工作巡察制度(试行)

文  号:

泰宁县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和《泰宁县河长制工作巡察制度(试行)

2017-11-10来源:泰宁县水利局字号:   

县河长办各成员单位:

现将《泰宁县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和《泰宁县河长制工作巡察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泰宁县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2. 泰宁县河长制工作巡察制度(试行)

泰宁县河长制办公室(筹)

(泰宁县水利局代章)

2017年4月6日

附件1

泰宁县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加强交流沟通,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我县河库(湖)保护管理水平,建立泰宁县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县级河长的统一领导下,统筹研究全县河长制工作,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协调督导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研究报请县河长制领导小组研究的事项等。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检察院、县委办、政府办、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卫计局、旅游管委会、效能办等十六个单位组成。县河长办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县级河长或常务副河长。

三、成员单位职责

县检察院负责对破坏流域水环境的各项违法案件及时立案、起诉,对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给予监督与支持。

县发改局负责牵头研究制订河湖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协调、规划、推进河湖管理保护有关重点项目,开展重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推进工业企业去产能,产业结构提升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工业节水提升改造。细化分解2017-2020年部门职责内的治理目标任务,制定落实年度治理计划和专项整治计划。承担联系大田溪流域职责,负责牵头组织大田溪污染源调查,建立河流档案,制定落实大田溪治理方案、年度治理任务和专项整治计划,落实“一河一策”,统筹推进各项治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河长制工作专项经费,负责河道综合整治重点项目资金和河道长效管护经费的筹措和落实,负责对河道管理、养护经费的使用监督。

县国土局负责指导各地做好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监督指导做好地下水环境监测;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开展流域机制砂场制砂、洗砂专项整治行动。细化分解2017-2020年部门职责内的治理目标任务,制定落实年度治理计划和专项整治计划。承担联系大布溪和角溪流域职责,负责牵头组织大布溪和角溪污染源调查,建立河流档案,制定落实大布溪和角溪治理方案、年度治理任务和专项整治计划,落实“一河一策”,统筹推进各项治理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牵头组织实施跨县(市、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小流域整治和污染源管控,加大对企业污染控制和企业排污的监管力度,确保实现达标排放;实施全县地表水水质监测,定期向河长办上报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加强涉水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细化分解2017-2020年部门职责内的治理目标任务,制定落实年度治理计划和专项整治计划。承担联系北溪流域职责,负责牵头组织北溪污染源调查,建立河流档案,制定落实北溪治理方案、年度治理任务和专项整治计划,落实“一河一策”,统筹推进各项治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水域环境治理工作,牵头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负责牵头开展乱占乱建专项整治行动;负责河道周边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加强城镇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细化分解2017-2020年部门职责内的治理目标任务,制定落实年度治理计划和专项整治计划。承担联系黄溪和杉溪流域职责,负责牵头组织黄溪和杉溪污染源调查,建立河流档案,制定落实黄溪和杉溪治理方案、年度治理任务和专项整治计划,落实“一河一策”,统筹推进各项治理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对河道采砂、运砂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打击无证船舶、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推进规划范围内的航道整治及疏浚、水上运输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细化分解2017-2020年部门职责内的治理目标任务,制定落实年度治理计划和专项整治计划。承担联系开善溪流域职责,负责牵头组织开善溪污染源调查,建立河流档案,制定落实开善溪治理方案、年度治理任务和专项整治计划,落实“一河一策”,统筹推进各项治理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指导、监管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力度,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严格落实禁养区、可养区制度,加强畜禽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负责指导、监管陆域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督促重点养殖水域网箱养殖规划落实,依法查处违规渔业行为。细化分解2017-2020年部门职责内的治理目标任务,制定落实年度治理计划和专项整治计划。承担联系大渠溪流域职责,负责牵头组织大渠溪污染源调查,建立河流档案,制定落实大渠溪治理方案、年度治理任务和专项整治计划,落实“一河一策”,统筹推进各项治理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监督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以及河湖沿岸一重山林分修复和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对竹山经营和林木采伐作业的监管,严禁毁林扩鞭、修机耕道集材。细化分解2017-2020年部门职责内的治理目标任务,制定落实年度治理计划和专项整治计划。承担联系上清溪流域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上清溪污染源调查,建立河流档案,制定落实上清溪治理方案、年度治理任务和专项整治计划,落实“一河一策”,统筹推进各项治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推进安全生态水系、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牵头开展河道采砂、水土流失、乱填乱倒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堤防工程管护,推进河湖水工程水资源管理系统、河道监控信息系统建设。细化分解2017-2020年部门职责内的治理目标任务,制定落实年度治理计划和专项整治计划。承担联系朱溪流域职责,负责牵头组织朱溪污染源调查,建立河流档案,制定落实朱溪治理方案、年度治理任务和专项整治计划,落实“一河一策”,统筹推进各项治理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农村卫生改厕,细化分解2017-2020年部门职责内的治理目标任务,制定落实年度治理计划和专项整治计划。

县旅委会负责金湖水面保护管理。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将生态理念融入金湖水域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注重金湖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突出抓好湖面垃圾清理、水质改善等工作。细化分解2017-2020年部门职责内的治理目标任务,制定落实年度治理计划和专项整治计划。承担联系金溪(金湖水面)流域职责,负责牵头组织金溪(金湖水面)污染源调查,建立河流档案,制定落实金溪(金湖水面)治理方案、年度治理任务和专项整治计划,落实“一河一策”,统筹推进各项治理工作。

县效能办负责将河长制工作列入县对乡及县直部门绩效考评范围,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组织督查各级河长、各有关部门履职情况,对社会公众反映强烈以及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实施效能问责。

  四、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河长办具体承办。由县级河长或常务副河长召集,根据县级河长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会议内容为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会商重大事项,部署落实阶段性重点工作和推进措施,协调各成员单位合力推进河流长效管理。

(二)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相关部门执行并报县委、县政府。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县河长办,县河长办负责督办。

(三)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协调解决涉及河流管理、保护的有关问题。重大工作、重要事项及时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要定期向县河长办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县河长办定期汇总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并上报县级河长、副河长,同时抄送各成员单位。

(四)县河长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河长制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附件2

泰宁县河长制工作巡察制度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精神及省、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县河长制工作责任落实,根据《泰宁县全面深化河长制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泰宁县河长制工作巡察制度。

一、巡察目的

全面、及时掌握各地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推进流域河流保护、治理,确保河长制工作取得实效。

二、巡察的内容

(一)省、市、县关于河长制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各级领导对河长制工作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

(三)各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主要任务的实施情况。

(四)省、市、县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或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五)流域重大涉水事件的整改落实情况和各种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六)公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需要巡察督促落实的其他相关问题。

三、组织形式及人员组成

由县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对辖区内各乡(镇)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进行巡察。县河长办具体承担巡察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河长制工作巡察组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组成,组长由县委副书记方剑峰担任。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若干巡察小组,巡察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由成员单位相关领导担任;根据巡察任务每小组3-5人,由成员单位相关人员、人大代表、社会人士等组成。

四、工作方式

(一)常规巡察。2017年6月至12月,每月巡察一次;2018年起,原则上每季度巡察一次。

(二)专题巡察。针对专项工作或重大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专题巡察,巡察内容和时间由巡察组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三)不定期巡察。采取“三不两直接”方式(“三不”:不提前发通知、不提前打招呼、不要求带路;“两直接”直接深入河道现场、直接查找问题),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为主进行巡察。

(四)年度考评巡察。结合每年度河长制工作考核考评,对辖区内各县(市、区)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巡察。

五、巡察工作报告及意见反馈

各每次巡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牵头单位应向县河长办提交巡察工作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并提出整改要求。县河长办汇总形成通报反馈单报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县河长办按一乡一单方式,将巡察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及责任清单反馈有关乡(镇)。

六、巡察工作保障

各巡察小组在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县河长制各成员单位应当为派出巡察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在参加巡察工作期间,在职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

县河长办承担巡察的日常工作。

七、巡察成果运用

(一)重点约谈。对巡察中发现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的乡、村河(段)长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二)通报批评。对未按省、市、县要求按期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阶段性任务,流域治理过程中工作不力、河道面貌脏、乱、差,公众反映强烈,河长制年度考核考评排名末位且不合格的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问责追责。对失职渎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环境破坏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追责。

(四)考核考评。将巡察成果作为县对乡(镇)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并逐步提高巡察工作所占分数的权重。

八、其他要求

(一)县河长办要制定年度巡察工作方案,在每一轮巡察工作开始前,组织巡察小组成员集中培训。各巡察小组根据巡察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二)巡察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按照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赋予的权限和职责开展工作。各巡察小组要如实报告巡察工作情况,不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确保巡察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三)巡察工作要树立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以问题倒逼举措,以成效检验工作。

(四)被巡察对象要自觉接受巡察,不得隐瞒实际情况或者故意向巡察小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要求向巡察小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五)被巡察对象收到县河长办巡察反馈意见后,应当对照问题清单、责任清单,认真落实整改要求,于1个月内将整改和处理情况报送县河长办。


抄送:各乡(镇)河长制办公室。

泰宁县河长制办公室(筹) 2017年4月6日印发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