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1-3100-2018-00052
- 备注/文号: 泰政办〔2018〕83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10-3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为进一步减轻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医疗负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拟在2017年试行贫困户商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继续为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办理商业医疗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原则
遵循“政府推动、企业实施、群众受益”原则,按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实施、务求实效”的工作要求,继续实施贫困户商业医疗保险,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巩固脱贫成效。
二、续保范围
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乡(镇)为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签定投保协议。
三、资金拼盘
保费每人每年100元,由县财政全额补助。保费由乡(镇)先行支付,再申请县财政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要指定一名分管负责人和一名干部负责贫困户商业保险续保事宜,确保参保贫困户信息准确无误,做到不错保一人、不漏保一人。各乡(镇)以及县财政局、保险公司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尽快为贫困户办理投保事宜。
(二)加强宣传。各乡(镇)要加大贫困户商业保险续保宣传力度,通过帮扶责任人、包村干部进村入户广泛宣传,确保参保群众了解保障范围、熟悉理赔程序,做到家喻户晓、明白参保、保障高效。
(三)强化服务。在贫困户参保期内,保险公司要每月到市医管中心泰宁管理部及各乡镇了解掌握全县贫困户出险情况,为参保贫困户设立绿色通道,快速便捷主动地为出险贫困户理赔。各乡(镇)要及时掌握贫困户出险情况,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助贫困户获得理赔;市医管中心泰宁管理部要做好配合工作,共同维护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
附件:泰宁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商业医疗保险续保方案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泰宁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商业医疗保险续保方案
一、投保对象
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投保时,参保贫困户不受年龄限制。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1年。采用签订协议方式承保,保险期限届满后可续保。
三、保险费
每人保费100元/年。
四、保障内容
保障项目 |
保额 |
备注 |
重大疾病 |
1万元/人 |
30种重大疾病。免观察期,无需发票,凭诊断书给付。 |
住院津贴 |
0.9万元/人 |
每日住院津贴50元(含意外住院),每年封顶180天。 免观察期,只需提供出院小结。 |
住院医疗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
0.3万元/人 |
起付线500元,对500(含)以上的个人自费住院医疗费用,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封顶0.3万元/人。目录内外都可报销。 |
疾病、意外身故(含自然死亡) |
1万元/人 |
(一)重大疾病补助。被保险人自续保生效日起,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方案所指30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予保险金1万元/人。
30种重大疾病含: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脑动脉瘤开颅手术、严重多发性硬化症、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严重重症肌无力、终末期肺病。
(二)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在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按每日住院津贴50元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限内累计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三)住院医疗个人自费医疗费用补助。被保险人在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医保报销后, 500元以上的个人自费诊疗、医疗费用,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最高补助0.3万/人。
(四)身故补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含自然死亡),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1万元。
五、理赔所需材料
(一)重大疾病补助。需提供身份证、银行卡、诊断证明书、病理分析报告。
(二)住院津贴。需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出院小结。
(三)住院医疗个人自费医疗费用补助。需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出院小结、住院发票、用药结算单。
(四)身故补助。需提供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3选2)及受益人身份证、银行卡。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适用险种为: 国寿扶贫保团体定期寿险、国寿扶贫保团体重大疾病保险(A款)、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对于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的未愈疾病及二级以下医院住院治疗的,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和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保险公司仍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若保单年度累计赔付金额小于所交保费的90%,人寿保险公司按照结余额的100%核减下一保单年度的保险费或以捐赠的方式予以保险费返还。
(三)数据来源:贫困户数据来源以各乡(镇)核实的实际数据为准。由于贫困人口实行动态调整,各乡镇应在名单发生变化后及时将变动名单以书面形式告知人寿公司。
(四)中国人寿保险(集团)泰宁支公司联系人:周绍东,联系电话:1855865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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