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0-0200-2018-00063
- 备注/文号: 泰政〔2018〕14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10-1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和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保障项目资金来源,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前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含下属单位)、县属国企及国有控股企业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建前审批。
二、审批机构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因项目审批需要经组长同意,可按项目新增成员单位)的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前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对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等单位相关分管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资金拼盘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核建议和意见,再报县领导小组审批后,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其中,涉及财政预算调整和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要按程序提交县人大审批。
三、审批程序
(一)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按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和审批。项目单位要严格实施项目库管理,并结合我县实际,按轻重缓急安排好项目申报工作。
(二)使用县本级财政统筹资金安排和配套实施的项目(含土地、勘察、设计、监理等前期经费),必须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县本级财政统筹安排的资金主要有:县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结余结转资金、统筹上级专项资金和预算超收财力安排的资金以及县本级可统筹安排的其他资金等。县本级财政统筹资金安排和配套实施的项目按以下程序实行建前审批:
1.所有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均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新增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上一年度的县级财政预算编制前(10月份前)提出申请,填报年度投资计划表,报县财政局汇总后,按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审批。一是单个项目投资概算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按预算编制要求汇总上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县财力情况,提出列入下年度预算的初步建议,并按预算审批的相关程序,提请县政府审定后报县人大审批;二是单个项目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或同类项目年度累计投资需达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年度投资计划表,并分别报送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等部门进行审核,经县财政局汇总后上报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审定,经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列入下年度预算,并按相关程序提请县人大审批。
2.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急需建设的重大民生项目及上级下达的急需实施的项目任务等特殊情况而需新增的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一是单个项目投资概算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或同类项目累计投资概算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填报新增项目情况表,并附项目实施的相关资料,由县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后,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二是单个项目投资概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同类项目累计投资概算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实行按季汇总申报,由项目主管部门每季度初10日前,对拟实施项目进行汇总,填报新增项目情况表,附项目实施的相关资料,上报项目审批领导小组,由项目审批领导小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请审批(因项目建设需求紧迫等特殊情况经县项目审批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在季度中可新增审批次数),其中,100(含1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项目,上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由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当年新增项目经相关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县财政局结合当年财力情况,统筹地方债券资金、结余结转财力、上级专项资金、预算超收财力等资金予以安排,涉及当年预算执行变动的,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当年无法安排的项目,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并按相关程序报请批准。经审批确定需实施的项目,如因项目进度需要,县财政局按资金审批程序,可预拨部分项目资金。三是救灾应急等特殊情况需紧急实施的项目,可先实施、后审批,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救灾应急工作的需要,按相关程序经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先行实施,同时,应及时按上述要求补办审批手续,并对先建后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四、监督管理
(一)地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支出要依法纳入预算管理,项目建设投资应当量力而行,必须在地方政府财力可承受的范围内实施。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将投资项目资金预算一并编入部门预算。要严格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不得超财力安排项目资金,不得借项目建设名义增加地方隐性债务,搞形象工程。如项目建设资金安排上确实存在困难或超过县级财力承受范围的,经项目审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调整项目安排进度、暂停或取消项目实施。
(二)严格执行建前审批制度,无特殊情况,严禁先建后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不得在未经审批、无资金拼盘预算等情况下实施,未按相关程序审批实施的项目,县财政局不予安排项目资金,同时,对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有关建前审批管理条款,如与《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2015〕2号)和《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泰宁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泰政文〔2016〕139号)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本通知由县财政局、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泰宁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表
2.泰宁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新增项目审批表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泰宁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表
上报单位: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一、项目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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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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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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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或)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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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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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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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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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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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审核、建设规模、投资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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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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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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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建设规模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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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标准 |
|
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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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金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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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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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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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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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 资金 |
|
自筹 资金 |
|
资金 缺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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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支撑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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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法人(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发改部门审核意见:
法人(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计部门审核意见:
法人(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意见:
法人(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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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县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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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泰宁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新增项目审批表
上报单位: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一、项目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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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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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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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或)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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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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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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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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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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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审核、建设规模、投资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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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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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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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建设规模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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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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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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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金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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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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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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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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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 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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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 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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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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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支撑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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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法人(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发改部门审核意见:
法人(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计部门审核意见:
法人(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意见:
法人(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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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县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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