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1-0200-2018-00048
- 备注/文号: 泰政办〔2018〕80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10-2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城乡居民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实施城乡居民医疗意外伤害
补充保险工作实施细则
为提高城乡居民健康保障水平,增强城乡居民保险工作实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目的意义
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是利国利民的一项重要活动,是一种保障适度、保费低廉、赔付简便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是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效补充,对有效服务“三农”、满足城乡居民保障需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和作用。
二、工作内容
(一)承保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县人寿保险公司”)。
(二)参保对象:年龄凡在79周岁以下(含79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作为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的被保险人。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到期可续保。
(四)缴费标准:补充保险每人每年缴费30元。计划生育二女结扎户和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不再生育的独女户、民政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二级以上城镇重度残疾居民和持有残疾证的农村居民保费由县财政和县人寿保险公司各承担50%。
(五)保险责任:(具体以保险条款为准)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驾驶或搭乘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行驶执照的轨道交通工具、水上交通工具和飞机时遭受意外伤害,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承保单位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4.出生28天—65周岁(含)被保险人因一般意外伤害死亡及残疾的保险公司最高赔付标准为36000元;因驾驶或搭乘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行驶执照的轨道交通工具、水上交通工具和飞机时遭受意外伤害死亡及残疾的保险公司最高再赔付50000元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合同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障14400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80元/日)。66周岁(含)—79周岁(含)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及残疾的保险公司最高赔付标准为10000元,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合同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障14400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80元/日)。
三、目标任务
遵循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同步启动、同步收费、自愿缴费的原则,做到应保尽保,切实提高城乡居民的保障。
四、实施步骤
我县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启动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各乡镇联席人寿保险召开村书记一级专项启动会。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短信、微信、新闻媒体等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政策,为城乡居民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的推广营造良好的氛围;针对村民人数超过1500人的村再部署,逐一落实政策,做好入户宣传工作,确保政策户户知晓。
(二)承保实施阶段(11月1日-1月31日):一是对参保城乡居民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组织部门在征缴中一并按户收取意外伤害补充保险保费或在线上缴费,即每人缴费250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20元,意外补充保险30元);二是由县人寿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各乡(镇)参加城乡居民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整理和保险费缴交的对接。三是县人寿公司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有关手续,提供保险单或个人凭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及县有关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牵头负责该项工作,做好意愿启动和加强督导,积极推进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力争实现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80%以上。
(二)加大宣传力度。由承保机构负责印制宣传材料,并联合乡镇干部进村入户,加强宣传,增强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接受咨询,解答疑惑,确保政策的知晓度。
(三)优化服务质量。承保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险法规,简化工作手续,及时查勘理赔,热情周到服务,做到诚信经营,优质服务。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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