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0-1500-2018-00072
- 备注/文号: 泰政地〔2018〕51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11-2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福建省泰宁县金湖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横五线泰宁县张家坊至邹王坑公路项目一期用地请示》(泰路桥〔2018〕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泰宁县城西新区已经闽政地〔2018〕1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170350平方米(原属杉城镇林地1149平方米;红卫村水田1132平方米、园地1663平方米、林地2068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37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平方米;民主村水田21198平方米、旱地1538平方米、园地9857平方米、林地3611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6650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7987平方米、未利用土地3972平方米;国有林地48173平方米),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公司作为横五线泰宁县张家坊至邹王坑公路项目一期用地,宗地编号为TH2018-16。具体规划设定条件和用地范围详见县住建局《关于横五线泰宁县张家坊至邹王坑公路(一期)用地的选址意见函》(泰规函〔2018〕04号)和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该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国省干线),未经县政府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土地用途。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按项目核准内容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三、该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消防、环保、人防和安全要求,并按相关规定报批。
四、你公司在取得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具体用地手续向县国土资源局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费税应按有关规定缴纳。
此复。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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