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0-1500-2018-00071
  • 备注/文号: 泰政地〔2018〕49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12-0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关于张家坊五元地块住宅小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批复
泰政地〔2018〕49号
来源:泰宁县政府 时间:2018-12-14 08:29
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张家坊五元地块住宅小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泰国土资〔2018104号)收悉。为做好张家坊五元地块住宅小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将位于杉城镇民主村上戈,经闽政地〔2011648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20258平方米(其中:民主村旱地610平方米、国有林地19648平方米),以拍卖方式出让,宗地编号为TP2018-5。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县住建局出具的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出让地块规划控制指标

1.用地规模:总用地面积20258平方米。

2.土地规划用途: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兼容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商业店面)。

3.容积率大于1.0且小等于1.8,其中商业建筑面积不高于2000平方米,前坊街沿街商业不少于2层,沿街商业应设置骑楼,骑楼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地下容积率小等于1.0(主要用于停车场、人防等配套设施);建筑密度小等于28%,绿地率大等于30%

4.现状供地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土地平整按规划设计标高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具体规划指标和设计要求,详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张家坊五元地块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泰建规〔201803号)。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商服40年。使用权期满后,未申请续期使用的,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地面上的建(构)筑物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设有保留底价。拍卖起叫价为人民币6565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1313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

五、竞得人必须于出让合同签订后第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50%,第2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25%,第6个月内缴清剩余土地出让成交价款。不按时足额缴纳成交价款的,出让人将按日加收延迟付款金额1‰的违约金。

六、建设期限3年(以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准),涉及耕地占用税由竞得人负责缴纳。

七、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指标进行开发,超容积率违规建设按闽政办〔2007190号文件规定处罚。

八、竞得人必须按照规划设计要求,以2380/平方米的售价有偿提供90套(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给县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安置用房,每套面积约11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安置房应按幢集中提供,交付时间为约定开工时间算起20个月内;有偿提供的房屋建筑面积计入出让地块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竞得人必须出具安置房的销售发票,有关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等手续及相关税费均由竞得人承担。有偿提供的安置房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框架结构、地面为结构层、内隔墙砖砌体、天棚砂浆抹面、进户门为钢制防盗门、铝合金窗或钢窗、阳台为铝合金或塑钢推拉门、预埋符合规范要求的水电、电话、宽带、有线电视及燃气管网。

九、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293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请抓紧组织实施拍卖出让各项工作。

十、拍卖成交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受让人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你局直接将该地块提供给受让人,县政府不另行供地文件。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8124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