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0-1500-2018-00069
- 备注/文号: 泰政文〔2018〕79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11-1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泰宁县一中教学综合楼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一中教学综合楼改造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泰宁县一中教学综合楼改造建设需要,决定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相关规章及文件规定,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作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二)本项目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套房安置)等方式。
二、实施时间及实施单位
实施时间自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由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采取评估与协商二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评估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进行评估后确定货币补偿价格。
2.协商方式: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按550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3.被征收房屋属于下列情形只作产权调换(套房安置),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二)产权调换(套房安置)
1.安置房基本情况:
(1)本项目实行异地安置,安置房源为水南西街原粮食局外贸安置小区存量房。安置房严格按规划设计建设,户型约100—135平方米(含公摊面积),具体建筑面积以竣工后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量报告为准。
(2)安置房为框架结构,室内装修达到毛坯房标准,含地面结构层、墙体、天棚水泥拉毛打底、进户防盗门、铝合金窗或塑钢窗,并预埋水、电、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管网。
2.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1)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住宅面积(含公摊面积)为依据,不分结构类型,按套按面积征一返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
(2)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产权调换房(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电梯房)的公摊面积计价方式:公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公摊面积的部分,按2380元/平方米计价。
(4)产权调换房(安置房)超面积部分计价方式:超过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住宅面积在0-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之间的部分,按2380元/平方米计价;超过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住宅面积在15-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之间的部分,按4500元/平方米计价;超过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记书记载的住宅面积2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5500元/平方米计价。
(5)安置房的楼层系数:以住宅安置楼层第五层为均价层,均价楼层以上每增加一层递增20元/平方米,均价层以下每减少一层递减20元/平方米,以此类推。
(三)其他补偿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住宅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选择产权调换(套房安置)的按二次计算。
2.管线、管道(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四项)1600元/户,缺一项扣400元。
3.二次装饰及其他附属物按照《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泰宁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指导价格及征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泰政文〔2015〕77号)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4.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征收部门规定的搬迁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5.过渡方式及临时安置过渡费:
(1)所有补偿对象均自行过渡,过渡期限按以上条款规定,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住宅面积10元/平方米·月计算,自房屋搬迁腾空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之月开始计算。
(2)产权调换房届时如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造成被征收人逾期回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逾期月份数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过渡费。
(3)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部门的书面通知要求进行选房领房,没有在时限要求内选房领房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6.被征收人或直系亲属(以户口本为准)为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给予每户1万元的困难补助(以上均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证本)。
(四)无产权建筑认定和补偿。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由县国土、规划、城监等部门联合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四、签约及搬迁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开始签约,待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百分百的被征收人都签约,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
五、房屋搬迁和选房程序
(一)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旧房经双方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被征收人应立即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给县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旧房移交时须结清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二)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后,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给被征收人,其它补偿款项与购房款结算后,“多还少补”。
(三)根据征收安置工作需要,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在签订协议时须一并移交县房屋征收部门,以便办理旧房的注销及安置房的所有权证。
(四)选房办法
1.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套房)的选房顺序,按已签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的先后顺序选房。房屋腾空验收顺序号即为选房顺序号,若同一时间(指同一天)内有多户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则以抽签形式产生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未按照选房顺序号参加选房,经房屋征收部门书面催告后仍不选房,选房顺序号则自然延后。
2.按时选房并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0元/平方米的安家奖励金,逾期未办理的,县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处置该安置房。
(五)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完成全部安置工作后12个月内,提供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协助被征收人申办产权证,取得与原被征收房屋性质一致的房地产权利。办理安置房产权证的相关税费由安置房产权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现行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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