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0-1500-2018-00066
  • 备注/文号: 泰政地〔2018〕40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11-0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梅口乡拥坑村灾后重建项目用地的批复
泰政地〔2018〕40号
来源:泰宁县政府办 时间:2018-11-27 10:42
 

梅口乡人民政府:

你乡《关于拥坑村灾后重建项目用地的请示》(梅政〔201867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宁县2012年度第四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的批复》(明政地〔2012105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将位于梅口乡拥坑村卢古段已经三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使用的集体土地7308平方米(原属梅口乡拥坑村旱地3424平方米、茶园3388平方米、设施农用地414平方米、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72平方米、荒草地10平方米)以使用的方式提供你乡作为拥坑村灾后重建项目用地,宗地编号TJ2018-2用地强度和范围详见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拥坑村灾后重建项目用地选址意见函》(泰建村规选函〔201226号)及规划用地红线图。

该项目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原使用的宅基地应拆除后无偿交还集体。你乡应按已备案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同时建设应符合村庄规划、环保、消防等要求,具体用地手续向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此复。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8119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