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0-1500-2018-00064
- 备注/文号: 泰政地〔2018〕38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11-1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妇幼保健院:
你院《关于泰宁县妇幼保健院整体迁建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泰妇幼〔2018〕47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泰宁县杉城镇张家坊万有窠已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6666平方米(其中:闽政地〔2017〕744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国有林场林地3184平方米;闽政地〔2017〕859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国有林场林地3482平方米),以及国有废弃公路用地1平方米,合计用地面积6667平方米,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院作为泰宁县妇幼保健院整体迁建项目用地,宗地编号为TH2018-14。具体规划设定条件和用地范围详见县住建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429201800001号)和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该项目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妇幼保健院),未经县政府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土地用途。你院应严格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按项目核准内容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三、该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消防、环保、人防和安全要求,并按相关规定报批。
四、你院在取得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具体用地手续向县国土资源局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费税应按有关规定缴纳。
此复。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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