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0-1500-2018-00053
- 备注/文号: 泰政文〔2018〕63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8-3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因金城路与东洲小区改造项目需要,泰宁县人民政府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县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本项目规划红线内所有国有土地的房屋(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签约期限: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件:泰宁县金城路与东洲小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方案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泰宁县金城路与东洲小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因金城路与东洲小区改造需要,经县政府研究,拟征收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泰宁县金城路与东洲小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金城路与东洲小区改造项目规划建设范围(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征收补偿安置对象为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称被征收人),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作为征收补偿计算依据。
(二)本项目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同时,还提供土地依法出让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可参加土地竞买并以所获得的货币补偿款支付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国家和本省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如在作出补偿决定前,被征收人未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的,将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并作出补偿决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
泰宁县人民政府提供位于泰宁县城区符合房屋调换条件,且评估价值接近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结算差价。
(三)土地依法出让
泰宁县人民政府提供位于泰宁县动车站周边的熟地依法公开出让,由被征收人依法竞买,被征收人竞得的,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和出让给被征收人的土地成交总价款结算差价。被征收人未能竞得的,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四)其他补偿
1.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偿按照《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泰宁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指导价格及征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泰政文〔2015〕77号)确定。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停产停业损失按照《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且具备评估条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奖励: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并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四、未登记建筑认定和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县国土、规划、城监等部门联合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本方案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签约及搬迁时间
从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实施单位的给予本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
六、房屋搬迁程序
1.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或以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取消补偿协议中给予的搬迁奖励。旧房经双方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被征收人应立即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旧房移交时须结清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未结清的费用直接在补偿款中抵扣。
2.根据征收安置工作需要,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须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以便办理旧房的产权注销。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现行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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