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0-1300-2018-00021
- 备注/文号: 泰政地〔2018〕19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5-2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泰宁县红卫商住安置小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泰国土资〔2018〕30号)收悉。为做好泰宁县红卫商住安置小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将位于杉城镇红卫商住安置小区已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18563平方米(其中:闽政地〔2017〕638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杉城镇红卫村水田6008平方米、农村道路298平方米、沟渠21平方米,使用国有河流水面748平方米;闽政地〔2014〕520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杉城镇红卫村水田3289平方米、沟渠116平方米、其他未利用地594平方米;闽政地〔2012〕304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杉城镇红卫村水田6758平方米、旱地100平方米,使用国有公路631平方米),以及国有废弃公路用地1709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 452平方米,合计用地面积20724平方米,以拍卖方式出让,宗地编号为TP2018-4。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县住建局出具的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出让地块规划控制指标
1、用地规模:总用地面积20724平方米。
2、土地规划用途: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兼容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商业店面)。
3、容积率大于1.0且小等于2.33,其中商业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地下容积率小等于1.0(主要用于停车场、人防等配套设施);建筑密度小等于30%,绿地率大等于35%。
4、现状供地达到净地出让条件。
具体规划指标和设计要求,详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泰宁县红卫商住安置小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泰建规〔2017〕07号)。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商服40年。使用权期满后,未申请续期使用的,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地面上的建(构)筑物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设有保留底价。拍卖起叫价为人民币2666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535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
五、竞得人必须于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成交价款(遇节假日顺延)。不按时足额缴纳成交价款的,出让人将按日加收延迟付款金额1‰的违约金。
六、建设期限3年(以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准)。
七、该地块为杉城镇红卫村预留安置地,竞得人对该地块所开发的住宅及配套商业设施全部安置给杉城镇红卫村村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户名单由杉城镇人民政府、红卫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提供。住宅安置给村民,平均售价不超过2380元/平方米;配套商业设施安置给红卫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均售价不超过3380元/平方米。竞得人必须出具安置房产不动产发票,并为被安置对象办理不动产权证,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八、涉及耕地占用税由县土地收储中心负责缴纳。
九、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指标进行开发,超容积率违规建设按闽政办〔2007〕190号文件规定处罚。
十、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293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接文后,请即发布拍卖出让公告,并抓紧组织实施拍卖出让各项工作。
十二、拍卖成交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受让人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你局直接将该地块提供给受让人,县政府不另行供地文件。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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